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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区域战略统筹机制

(一)推进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建设。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铁路(含城际铁路)、高速公路、港口、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对接,加快建设内外通道和区域性枢纽,形成快速、便捷、高效、安全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推进产业配套协作,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上下游联动,共建山海协作产业园区,形成梯度发展、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的产业协作体系。推进教育、医疗卫生和文体等公共服务资源共享,支持异地办学办医、远程教学医疗、教师和医护人员异地交流,促进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公共管理事务一体化。推进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生态环保设施共建共享。

(二)推进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联动发展。发挥多区叠加优势,深化先行先试,鼓励国家级开发区等各类平台大胆创新。坚持“输血”和“造血”相结合,推动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集区、海岛等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建立健全长效普惠性的扶持机制和精准有效的差别化支持机制,加快补齐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短板,增强脱贫措施的实效性,确保老区苏区等欠发达地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一个都不掉队。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做好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相协调相促进的文章,创建绿色发展示范区。

(三)推进陆海统筹建设海洋强省。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严格围填海管控,妥善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促进陆海全方位协同发展。推进福州厦门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打造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强化陆源入海污染源监管,深化闽江口、九龙江-厦门湾、宁德三都澳等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依规推进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资源评估、流转和收储制度。健全完善海洋经济统计、核算制度,建立海洋经济调查体系。

二、完善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

(一)促进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消除区域市场壁垒,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完善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继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打破阻碍劳动力在城乡、区域间流动的不合理壁垒。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依法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闲农房和宅基地。办好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打造知识产权展示交易中心,促进科技成果对接常态化。

(二)加强一体化市场建设。加快探索建立规划制度统一、发展模式共推、治理方式一致、区域市场联动的市场发展新机制,共同打造区域一体化大市场。推动实施市场流通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加强标准与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监督管理等的有效衔接。完善跨地区市场监管共治,推动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设区域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政府行业管理和监管执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

(三)构建区域交易平台和制度。加快提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加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打造有影响的多要素交易市场。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推进跨区域交易,推动排污权交易地方立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制度,加强碳排放配额管理。有序推进用能权交易。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森林、水、矿产资源和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更多引入竞争机制进行配置。制定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探索推进水权市场化交易。加强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推动跨省外送电交易和发电权交易。

三、创新区域互动合作机制

(一)深度拓展与两个三角洲区域合作。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扩大基础设施联通、投资贸易、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旅游会展、生态建设等方面合作,推动闽港澳“并船出海”。加强与长三角省份物流、旅游、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合作,打造区域协作发展共同体。联合广东、浙江、江西等省份,争取加快建设漳汕、温福高铁,加快推进温武吉等铁路项目前期工作。

(二)深入推进省际交界地区合作。加强与毗邻省份交通规划建设对接,推进规划内的国省干线出省通道建设,扶持边界县乡村道路建设,加快打通边界乡镇“断头路”。支持漳州、宁德、南平三明龙岩的边界县(市、区)加强产业转移载体建设,创新产业转移合作机制,积极承接广东、浙江等发达省份产业转移。鼓励开发区在项目推介、人才互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省际战略合作,促进联动发展。

(三)深化开展国际区域合作。实施丝路海运、丝路飞翔、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等七大标志性工程,促进“海丝”核心区建设走深走实。推动加密空中、海上国际航线,深化“丝路海运”建设,提升港口、口岸、物流服务水平,打造国际贸易航运服务新平台。探索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推动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培育境外经贸合作重点园区,深化教育、科技、卫生、文化、旅游等国际合作。

四、优化区域协作互助机制

(一)加强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完善省领导、省直部门及经济较发达县(市、区)挂钩帮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制度,经济较发达县(市、区)每年落实对口帮扶资金不少于1200万元。进一步落实财政转移支付、用地保障等优惠政策,扶持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做大做强县域经济。推进山海协作共建产业园区,促进在项目招商、技术帮扶、产业链延伸、资金支持和用工就业等方面实现“共建”。

(二)加强东西部对口协作。落实东西部扶贫协作责任,持续深化闽宁扶贫协作,做好援藏、援疆和福州对口帮扶甘肃定西市、厦门对口帮扶甘肃临夏州工作,加大资金、项目、人才等帮扶力度,打造区域合作品牌。深入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协作。深化与中西部产业和劳务协作,提高产业对接的实效性,改进来闽务工就业人员服务管理,拓展中西部地区人员就业渠道和我省企业用工来源。

五、深化跨区域利益补偿机制

(一)完善多元化区域生态补偿。加快建立健全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力度,健全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提高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深入推进闽粤汀江-韩江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推动建立跨区域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

(二)推进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落实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继续实施产粮大县粮食风险基金动态补助,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严格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守住不发生农民“卖粮难”的粮食收购底线。办好粮食产销协作福建洽谈会和省内产销区粮食购销协作洽谈会。鼓励粮食企业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在主产省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仓储设施及加工厂并将粮食运回省内销售。

(三)健全资源输入输出地间利益补偿。围绕煤炭、水能、风能以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创新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方式,促进耕地占补指标异地有偿调剂,指标调剂收益主要用于耕地保护、农业农村发展。支持占用耕地地区在交付耕地指标调剂费用的基础上,通过产业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对补充耕地地区实施对口帮扶。

六、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

(一)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继续清理规范和调整优化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薄弱环节、重点人群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倾斜支持力度,增强市县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县域间、地市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层次。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统一的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等制度,做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医保结算。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省统筹调剂制度,积极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巩固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教育公平。

(三)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衔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跨城乡、跨区域流转衔接制度,强化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合作。完善区域公共卫生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区域内卫生应急优质资源共享。统筹提升区域就业服务水平,推进“智慧就业”项目建设,实现跨城乡、跨区域就业网上办理。

七、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政策机制

(一)实施差别化区域政策。立足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财政、产业、土地、环保、人才等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防止跨区域污染转移。省级部门专项资金继续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欠发达地区倾斜。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保障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用地需求,对欠发达地区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支持。适当放宽欠发达地区列为省重点项目管理的申报标准。支持欠发达地区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跨地市高层次人才使用和项目孵化机制,支持欠发达地区柔性引进人才和创新成果。

(二)实行均衡性转移支付。统筹加大省对市、县(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落实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稳定增长机制,在充分考虑地区间支出成本因素、切实增强欠发达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将常住人口人均财政支出差异控制在合理区间,推动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县(区)政府区域协调发展经费保障能力。

(三)实现地区性政策协调。加强区域政策与财政、投资、金融、产业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合力。统筹中央及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加大对跨区域交通、水利、生态环保、民生等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加强政银企对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保障重大项目特别是在建项目正常资金需求。

(四)健全区域规划编制评价制度。落实区域规划编制计划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后评估。加强区域发展评价监测,围绕国家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数据采集,做好区域协调发展评价工作。完善区域发展制度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注重体现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建设内容。

八、强化区域发展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省市区域性协调机制作用。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落实,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健全跨地区跨部门重大规划、重点项目、重要事项协调推进机制,对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优先给予用地、用海、用林等要素保障。各市、县(区)要强化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区域高质量协调发展。

(二)强化协调指导。充分发挥闽东北闽西南两个协同发展区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两个协同发展区建设的领导。闽东北闽西南两个协同发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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