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厦门市将正式施行《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化职工补充工伤保险规定,建立完善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根据办法,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厦门职工一旦发生工伤,除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买单”,个人和单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办法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
办法规定,补充工伤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订立合同,保险期为5年。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保险期内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需支付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此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今后,补充工伤保险赔付待遇项目和标准还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具体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待遇项目和标准调整后,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投保保费作相应增减。(厦门市安监局 陈佳玮)
责任编辑:傅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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